行拘贩卖散煤者 有种铁腕治污比空气传染更恐怖 |
发表时间:2021-02-27 |
2017-06-28 |
某地治污宣扬标语,来自视频截图
文 | 沈彬 限度公民人身自由,是极其重大的处罚,处罚应当有明白的法律依据,执法者不可以做任意的扩张性解释,否则“罪刑法定”“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只能依据法律”这些根天性法治准则,就可能会受到损坏,这远比空气污染更可怕。 11月28日,临汾公安局直属分局食物药品犯法侦察大队,对郝某某(男,30岁)驾驶三轮车进行散煤运输销售的守法行动进行了查处,目前,郝某某已被行政扣押。 那么,行拘贩卖散煤者的法律依据毕竟在哪里? 所以,对任何人做出处罚都要依法,铁腕治污天然也不例外。如果为了展现“铁腕治污”的KPI,就不须要按法律的规定,去拘留了散煤贩子,那带来的只能是人人自危。法治不是什么“工具”,本身对社会就有着最终价值。 原题目:行拘贩卖散煤者,有种“铁腕治污”比空气污染更恐怖 当地警方把这个案件当成了“严格打击各类环境传染违法犯罪恶为”的典范,然而行政扣留贩卖散煤者的法律根据是什么?甚至有不? 但是,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没有行拘的处罚;被喻为“长了牙齿”的《环境维护法》只有针对企业主的行拘处罚;而《治安治理处分法》有行拘的罚则,但该法是针对治安管理的处罚,并没有针对污染行为的处罚。 行政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。按《破法法》的规定,剥夺公民人身自在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划定。 山西忻州一工地工人室外烧煤炭取暖被拘5日法律是硬杠杠、是高压线,任何人都不可能冲破,任何机构都不能打着“治理污染”的名号打破。但如果由于“铁腕治污”就可以逾越法律底线,就能够对法律做任意扩大性说明,从而拘留公民,也是对治污举动价值的消解。 义务编纂:时鑫 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,治污是好事,好事要办好,更要严厉依法办好。 继之前山西忻州建造工人因燃火取暖被拘留5日之后,山西临汾市又有人因为驾驶三轮车卖散煤被行拘。 之前,忻州修建工人因燃火取暖被拘留案也是如斯。当地通报称,这是依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消防法》有关规定,并把此案称为“违背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治安案件”。 有一则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对于“罪刑相称”的故事。西汉文帝时,有人偷了汉高祖庙神座前的玉环,文帝请求对罪犯灭族,www.595545.com。 管理雾霾是全社会的共鸣。但是,治污必需统筹民生疾苦,守住法治底线。工人烧火取暖、贩散煤被拘留等一系列极其个案,表明一些处所在管理雾霾进程中,呈现了权利滥用、冒进问题。对这样的适度执法,必须高度警戒。 但是,当时廷尉张释之却保持“罪刑法定”“命不逾法”,以为这个不形成灭族的罪,还说了一句名言:“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,陛下何以加其法乎?”也即,假如有人只是取了汉高祖长陵上的一抔土,天子是否也要“破格”搞灭族呢?文帝最后依张释之的倡议做了公道裁决。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,就以“铁腕治污”的大名头拘留国民,这算不算“杀良冒功”? 这个说法,自身就不三不四,“治安案件”是指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案件,违反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并不是治安案件,况且该法没有拘留的处罚;更吊诡的是,此案的处罚实在是依据《消防法》中“存在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合应用明火”做出处罚的,显然与事实有很大出入。 |